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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手机》网络传播权引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5:06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刘娟)为了争夺电视剧《手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据介绍,2009年6月25日,新浪互联公司与尚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新浪互联公司以1120万元的价格获得尚品公司授权,被许可在首轮卫视播出电视剧《手机》后的第十日后视频上线,且享有该剧3个月的独家网络播放权以及相关合作权利。但在新浪互联公司依协议履行宣传推广义务时,尚品公司突然不承认合作协议,拒绝接受许可费现金,并退回了合作协议,同时,尚品公司将《手机》网络播放权授予同为网络媒体公司的优朋普乐公司,优朋普乐公司取得该剧同期网络播放权,先于新浪互联公司在线播放了该剧。新浪互联公司认为,尚品公司和优朋普乐公司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1120万元经济损失。

  优朋普乐公司则辩称,公司合法取得电视剧《手机》3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支付协议对价款。且尚品公司声明新浪播放《手机》属于盗播。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J206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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