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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函发至最高法:如果这样判 陕西不稳定

  函件原文

  ■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

  ■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

  ■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近日,记者接到读者反映,陕西省横山县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合作勘查 发现优质煤储

  2003年年初,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

  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对记者说,这份合同是有风险的,“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之前谁也不能确定地下是不是有矿,勘查出来有矿,就赚了;如果没有矿,投进去的就白扔了。”

  2004年年底,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接下来,发生了一系列令赵发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一波三折 合同违反地方政策?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复函中说:“关于立即履行合同问题,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我们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仅靠我方力量,已经无力启动。”

  在确认西勘院将本来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共有的矿区与其他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赵发琦非常气愤。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

  奇怪函件 陕西国土厅起草?

  更离奇的事情,发生在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 知情人透露,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这份“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几点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同时,该报告中还有“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表述。

  据赵发琦说,他从一些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这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的函件,真正起草者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轩然大波

  数位专家联名上书:

  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

  据了解,针对该函,2009年2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法学专家反映了这样的意见:

  “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

  “密函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中国青年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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