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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不需回参保地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7:0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杨川 杨震宇 记者 张维)异地患病住院不需回参保地报销医疗费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无障碍、患门诊47种特殊疾病可得到一定比例报销。记者昨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针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就医实际,近日我省陆续出台一系列举措,为参保者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得到更多实惠。

  异地就医 不需回参保地报销

  为切实解决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最新出台的《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对我省各地因退休、异地工作、探亲等原因,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患病住院享受居住地医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按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再不需要回参保地报销。

  急诊抢救、就医卡损坏 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在定点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也可由参保地委托就医地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报销。

  医保关系转移不得以户籍原因设障碍

  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近期下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实现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有效衔接。

  通知明确,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职工医保转入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余额随之划转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实际缴费年限(含折算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随之划转或一次性支付。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关系的,要按照参保年度转移,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转入地财政负担。

  居民门诊疾病

  类风湿性关节炎等32个特殊病种将逐步纳入门诊支付范围。

  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患门诊47种特殊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通知要求,各市在之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原发性高血压病、糖尿病等15个门诊特殊疾病统一纳入门诊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门诊疾病的保障范围,将癫痫、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32个特殊病种逐步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根据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逐步将成年人门诊普通疾病纳入报销范围。对学生儿童在患支气管肺炎、心肌炎、营养性贫血等10个门诊疾病统一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并逐步将门诊普通疾病也应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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