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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舆论监督应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10:11  生活新报

  纪卓瑶

  针对有霸王员工被指闯入《每日经济新闻》报社上海办公区,围堵报社门口,推搡该报记者的事件,记者了解到,霸王集团前日和每日经济新闻进行了沟通,不过,负责处理该事件的霸王首席副执行官沈晓笛已从上海回到广州。主要原因是报社要求道歉,但霸王拒绝道歉。(8月2日《新京报》)日前,一个名为《华夏时报女记者被不明人士重殴受伤》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帖子称《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于7月29日晚被不明身份人士以“爆料深国商内幕消息”为由骗至深圳天虹商场,遭受重殴。(8月2日《广州日报》)

  读罢上面的两则新闻,再联系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浙江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等多个内幕被当地公安全国通缉的事情,难免会让人有一种感慨:近年来屡见不鲜的记者被打等事件,证明新闻记者正在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舆论监督也正在面临责任与权利极不对称的困境。甚至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都看不下去了,日前更是发出声明强调,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霸王事件中,有关人员“言语之中毫无道歉诚意”,直让公众看到了霸王集团的“霸气”,而“公安机关还没有下具体的结论,无法道歉”的观点,看起来更像是在忽悠公众和社会。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谓的“慰问”就是对舆论监督的不满,而拒绝道歉则是变相抵制舆论监督。这几乎已经变成了一些利益集团面对舆论监督时的一种共同态度,由此不免让人担心,新闻出版总署的声明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保护媒体权利起到作用。

  从国际新闻视野来看,虽然各国新闻体制有所不同,但是新闻媒体属于社会公器,新闻传播是为全社会服务的,这是国际新闻界的共识。在我国,新闻事业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新闻记者亦属于事业单位人员,舆论监督明显具有浓厚“公务”色彩。

  事实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但凡记者在采访者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都是按《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其“受贿罪”。去年,轰动全国的“山西警察进京抓女记者”案被判决时,检察机关就将其身份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记者的正常采访亦属于“执行公务”。

  进而言之,阻碍记者采访、妨碍舆论监督应按《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但凡记者遭殴、舆论监督遭妨碍都是以普通伤害案处理,却从未听说过记者享有“执行公务”的被保护权。这种情况,显然与记者的责任与权利极不对等。

  一言以蔽之,无论从记者和媒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是违法按“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角度讲,都应当赋予其“执行公务”的被保护权,对妨碍舆论监督者以“妨碍公务罪”论处。只有如此,才能遏制打击报复记者合法采访、妨碍舆论监督事件的不断上演。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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