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2日热线消息(记者黄广华晋森通讯员杨超)酒后开车撞死人,抛尸路边绿化带,慑于法律威严后投案,肇事者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帮助毁灭证据者也受到应有的惩罚。1日,记者采访获悉,本报今年1月15日C07版报道的“交通肇事后抛尸绿化带”一案,已审判终结。
2009年12月2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纪某某、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受酒精刺激的被告人李某开车速度很快。当行至谷村镇某村东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激烈碰撞,导致骑车人飞出十余米远,电动车则卡在轿车两前轮之间。被告人李某下车发现骑车人已没了气息,遂将他拖至路边绿化带内藏匿,捧土掩盖地上血迹,并开车挂倒挡将卡在前轮的电动车甩下,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0年6月,兖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均判处纪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罚被告李某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28008.5元。宣判后,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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