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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不发 全凭老板一句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13:37  新闻晚报

  □见习记者 陈珍妮 报道

  这几天,建筑工人、快递员、送水工、站岗保安……各行各业的“露天作业者”在滚滚热浪下如常忙碌。他们在高温作业下的劳动权益保护是否落实?有人大代表昨天再次呼吁关注“高温立法”,提出根据员工岗位细分沪上“高温费”发放标准,尤其要保障工地工人、快递员、送水员等一线员工的劳动权益,并调整提高相关标准。

  “50岁”防暑条例与现实脱节

  目前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今年已经50岁了。露天工作高温时段休息、高温津贴发放和标准、降温措施等核心问题在条例中并无清晰规定,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与目前的形势已经完全脱节。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效能有限加上与劳动现状 “脱节”,条例还未“转正”就已经“过时”。

  目前,本市发放高温费的依据是2007年下达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政策性的《通知》非强制性,高温费执行难与立法不明不无关系,现在部分企业不向符合条件的户外作业人员,比如建筑工人、检测人员等一线员工发放高温津贴。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代表认为:应尽快着手“高温立法”。

  建议细分“高温费”标准

  记者调查发现,现今各企业的高温津贴弹性大,高温费发还是不发,全凭老板一句话。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对“高温立法”提出建议: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形式细分,不能“一刀切”。

  “比如区分员工岗位,企业可将员工职位分成四类:露天工作岗位、非露天有热源岗位、非露天常温岗位、非露天有制冷设备岗位,来发放不同标准的高温津贴;根据在高温中作业时间长短、高温的温度跨度等发放不同标准的高温津贴。 ”孙代表说。

  “10元最低标准该涨了”

  人大代表张雄伟是建工集团工人,目前建工集团有明确的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室外工作者和室内工作者每日高温津贴分别为15元和10元。

  “高温费10元最低标准,该涨了!”代表张雄伟说,“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应该‘与时俱进’,提高调整。 ”张雄伟代表昨日已经完成了相关书面意见,呼吁为“高温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并提高发放标准。

  而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的快递员、送水工、小区保安等,称企业有时会发些冷饮、饮料等实物“算作高温福利”,但很少拿过“高温费”。由于《通知》还缺乏相应的强制力,许多本应享受到相应的高温津贴待遇的人员还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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