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2009年2月10日清晨,108国道西安市长安区斗门段发生特大肇事逃逸案,造成斗门初级中学学生四死一重伤。昨天,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王双娃、王小娟、王哲一家三口出庭受审。西安市检察院分别以犯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帮助销毁证据罪,请求法庭分别对三人治罪。
检方当庭控诉,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东风大地牌自卸车,运送32吨水泥熟料,其子王哲随车同行。6时许,车行至108国道西安市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的5名初中生,致王方园、张赛当场死亡,张田重伤。王双娃随即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车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继续逃逸,导致二人死亡。王双娃逃离现场后,致电妻子王小娟称撞了人。王小娟得知丈夫执意出逃,给了王双娃1000元现金。王双娃遂逃往乌鲁木齐。5天后,王双娃投案。
针对检方把四死一重伤中的两死一伤定为交通肇事罪,把另外两死定为故意杀人罪,王双娃的辩护律师耿民辩称,王双娃疲劳驾车是事故主因,其不具有反社会和仇视他人情绪。经当庭查证,王双娃主观上并不希望死人伤人的结果发生,排除他直接故意的可能性。
王双娃在庭上说,当天他是第一次真正了解事件整个过程,他是无心的。
昨日庭审从9时持续至18时,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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