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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05:19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 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消息,黑龙江省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哈尔滨市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

  据了解,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840元/月,较原来65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90元;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元/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6.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元/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小时。

  据悉,黑龙江省上一次执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当时,哈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先前的590元/月上调到650元/月,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调整为5.5元/小时。

  ●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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