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防汛形势和省、市主要领导的指示,为切实加强松花江哈尔滨市区段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对松花江哈尔滨段滩涂实施防洪清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2010年8月5日—12日,凡在松花江哈尔滨段滩涂内的违法建筑物、开垦国有滩地、种植农作物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七日内终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停止耕种,退耕还湿。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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