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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如何杜绝“赵作海案” 司法机关明天论剑

  主办单位:省委党校、省法检司

  承办单位:成都商报社及省律协

  协办单位: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热线开通

  今天13时30分~15时30分,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陈红、顾全丁将值守成都商报热线86613333-1,收集意见呈上论坛提供给专家讨论

  国内近年发生的佘祥林、赵作海等冤错案件将司法机关推上了风口浪尖。究其法律根源,在于司法机关对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不力,导致口供定案盛行,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就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及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四川如何杜绝“赵作海”案发生?有哪些问题急需解决?……明天下午,“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定’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将在成都开坛论剑,包括省法检分管院领导、著名法学专家龙宗智教授在内的四川司法界、法学界的权威人士将参加此次论坛,论坛将为四川司法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智力支撑。

  一个案例

  贪官涉嫌杀妻 一审死缓重审杀人罪不成立

  备受关注的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案,历时3年多之后发生转折:一审被判死缓的胡登举因证据不足且间接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泸州中院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作出重审判决———胡登举杀妻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胡登举辩护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称,“此案正是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证据的结果。”

  凌晨妻子打麻将回家 蹊跷死亡

  泸州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26日晚饭后,胡登举之妻骆某与朋友一起打麻将至次日凌晨2时许,由一起打牌的朋友送其至住宅院门外。骆某回家后,与胡登举发生纠纷,二人互相抓打中,胡登举将骆某致死,后将骆某尸体移至其住宅底楼楼梯角处隐藏。当日中午,骆某尸体被他人发现,经法医鉴定,骆某系机械窒息死亡。此外,胡登举有80余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至今胡登举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检察院认为胡登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登举于200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泸州市检察院于2005年10月向泸州中院提起公诉。

  重审认定胡登举杀人证据不足

  2005年11月,以上案件开庭。10天后,泸州中院宣判,认定胡登举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胡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认为,泸州中院认定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泸州中院重新审理。

  2007年11月,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对胡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57万余元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专访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

  非法证据如何排除?四川法院将完善规定

  成都商报:“两个规定”对四川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可提供哪些指导?

  陈明国:“两个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从“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性规定,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性规则的重大进步,凸显了审判程序的重要价值。

  进一步统一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定罪的事实要有定罪的证据证明,量刑的事实要有量刑的证据证明,一切都需要以证据说话;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合乎规定的程序收集得来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进一步彰显了程序公正原则,非法证据必须受到程序的制裁,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详细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诉讼程序。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相对排除原则;制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规程,包括程序的启动、法庭审查、法庭调查、控方举证、双方质证、法庭处理的完整程序。

  成都商报:四川法院如何确保“两个规定”实施?

  陈明国:加强学习培训;加强管理监督,审判长、办案组长、庭长、分管副院长层层把关负责;加强调查研究,针对现阶段影响刑事审判尤其是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完善配套规定,围绕“两个规定”新的内容和精神,完善和修订《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强沟通协调,尽快联合检察、公安等部门制定《死刑案件补查补证的若干意见》。

  专访省检院副检察长张晓勇

  杜绝刑讯逼供 需要整个司法部门协作

  成都商报: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发现非法证据如何处理?

  张晓勇:当前检察机关对非法实物证据,由于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特别是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是否排除存在很大争议,实践中很少予以排除,即使是西方国家也不是绝对排除。现阶段只对物证、书证的非法取证问题作出了有区别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工作程序上,对确有刑讯逼供嫌疑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明,侦查机关(部门)不能提供,而其他证据又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部门)。

  成都商报:“两个规定”对杜绝刑讯逼供现象能起到多大作用?

  张晓勇:之所以会出现刑讯逼供现象,说到底是因为办案机关过度重视口供衍生而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有一个规律:只要真凶没出现,死者没“复活”,都难以证明刑讯逼供的过程,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查证刑讯逼供较难。

  “两个规定”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是将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排除定案证据之外,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遏制错案的发生。但“两个规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要完全杜绝刑讯逼供现象,还需要整个司法部门的协作和努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完善侦查程序和配套制度,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全程录音录像,并且有律师在场等等,这样才能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杜绝冤假错案。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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