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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05:24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乔佳 记者 董艳春)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本市再生水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市再生水利用的日常管理;二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建筑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范围;三是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应当同时审查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对符合规定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再生水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四是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同时对建筑再生水设施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按照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市、县(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生活污水,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的出水,符合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可以作为再生水水源;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同时,对违反《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标准。其中,未按照规定设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将处以建设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截至日期:2010年8月10日。

  网址:http://www.hrblaw.gov.cn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财经立法处邮编:150021传真:86772032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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