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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同堂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05:50  三秦都市报

  案件回放

  那些逝去的孩子

  2009年2月10日凌晨6时许,41岁的泾阳农民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装载32吨水泥熟料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为躲避沿途超限站,当日凌晨6时许,王双娃行至108国道西安市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贾晓梅(女)、贾航利(女)、王方园(女)、张赛(男)、张田(男),致王方园、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伤。事发后,王双娃并未下车查看,反而加速欲逃离现场,此后王双娃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该车弃于县内南环加油站,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年2月15日,被告人王双娃迫于压力到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庭审现场

  父子二人说法三点不同

  法庭上,在对于事件细节的确认过程中,王双娃与其子王哲在供述上有三处与事实不符,引起家属情绪激动。一、王哲在途中有没有驾驶过车辆?王双娃说,一直是由自己驾驶,王哲从未驾驶。而王哲说,自己曾在出事前驾驶过车辆。二、王双娃是否知道自己撞倒学生并拖行近200米?王双娃供述,自己一直不知道撞到人并拖行人,直至水泥厂查看车体时才发现血迹,王哲则说撞到人后,父亲曾告诉过他撞到了学生。三、卫生纸是由谁提供的?王哲说是自己在查看车体后发现有血迹时,便从驾驶室里拿出一卷卫生纸准备擦拭,其父王双娃从王哲的手中拿过纸擦拭血迹。而王双娃则说是自己从裤兜里拿出随身携带的卫生纸擦拭的车体。

  愿卖肾赔偿受害人家属

  在庭审结束前,王双娃、王小娟分别作了最后陈述,王哲并未作出陈述。王双娃说:“首先对于受害人及家属,我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对你们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我愿以我最大的能力予以赔偿。希望各位驾驶员能以我为戒,不要再让类似的事情发生。”王小娟最后陈述说:“首先我对不起受害人及其家属,我愿意认罪伏法。其次我希望法官能对我儿子从轻处理,毕竟他还在上学。再次我是无心犯罪的,这一切都是我的错,是我把钱看得太重,这两年买车借了账,两个儿子还要上学,丈夫出了事与我有直接关系。如果可以,判我与丈夫同样重的罪。最后,我想请法院和社会帮助我,我哪怕卖肾也要赔偿受害人的家属。”

  受害人亲属:王双娃该死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受害人贾晓梅的亲属,他告诉记者,“上午庭审时,王双娃简直是满嘴胡言,胡说呢,我们娃都没有了,他还是这态度,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还狡辩,不承认。把娃都挂到了车轮胎那儿,咋能不知道,咋能没感觉呢,他是个老司机,开车都这么多年了,你说咋可能嘛!简直是张嘴胡说,太恶劣了!对于这种人,立即枪毙了都不足以消我们的心头之恨,告慰我娃的在天之灵。”对于王双娃在上午庭审时多次否认事实的表现很不满,对于下午庭审结束时王小娟最后表现出的诚意比较满意。贾晓梅的姑父表示,希望对王双娃严肃处理,王双娃的所作所为极为恶劣,情节很严重,影响极坏。对于王小娟、王哲法院予以教育就好,毕竟他们两个的错误都是受王双娃的牵连所致,跟王双娃比起来性质并不严重。

  昨日上午9时,长安区“2·10”重大交通肇事案在西安市中院公开审理,除了省内外媒体记者外,前来参加旁听的还有5名学生的家长、亲属以及旁听的200余名市民。庭审时间一直从9时持续到18时许,中间休庭1个小时,庭审时间长达8个小时。法庭未对此案宣判,案件将定日宣判。在昨日庭审中,受害人贾晓梅家属的代理律师提出更为确切的费用及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60566.5元。对于重伤的张田,应赔偿其家属各项费用总计376762元。

  各方观点公诉人:

  王双娃该判杀人、肇事罪

  公诉人指出,王双娃经营自卸重型货车从事运输,起初并不掌握任何驾驶技能,在运输过程中自行学习,从未接受任何专业培训,后申领了C3驾照驾驶并不足以操控的准载8吨的重型自卸货车,明知违反交通规则,仍驾驶该货车至事发。其驾车违反交通法则,造成二死一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又致车下拖挂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根据王双娃、王小娟以及王哲事发时及事发后的行为供述结合证人证言证物,被告人王双娃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小娟的行为构成了窝藏罪,被告人王哲的行为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

  王双娃辩护律师:

  没有故意杀人只是交通肇事

  耿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耿民认为,本案应该以“交通肇事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和逃逸”来定罪比较符合实际,并不存在故意杀人。

  意见一:在案件中,长安交警在事故后出具的认字(2009)第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发生经过栏载明: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王双娃驾车逃逸,而西安市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王双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死一伤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将他人(贾晓梅、贾航利)拖挂至车下致二人死亡,把一个行为过程分解为二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认定王双娃属于故意杀人罪,这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

  意见二:王双娃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投案后主动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依法构成自首。王双娃犯罪以后,有200余名群众联名上书,认为他平时为人忠厚老实,属于过失犯罪,应该给予区别对待。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后果的严重性和王双娃确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在六年以下量刑较为妥当。

  受害人代理律师:

  应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受害人张赛、王方园、贾航利家属的代理律师,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徐小平律师和李建民对案件提出新的看法。他们认为,王双娃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性命、健康安全,除此之外,王双娃在极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致2人死亡后,又完全不顾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又撞压致伤1人,拖挂致死2人,致使本案发生,法院对被告人王双娃应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法院应依法对王双娃顶格量刑。此外,鉴于被害人均为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在遭遇此横祸后其父母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故王双娃应该对三名受害人家属所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民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每家分别赔偿50万元整。文/本报记者 谢斌 实习生 吴静 秦艺萍 张域源图/本报记者 吴暗彪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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