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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基本药物过渡期政策 社区诊所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30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11:0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8月4日讯( 记者刘爽实习生刘福英)4日从省卫生厅、省医改办获悉,因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特色专科治疗所需药物品种较多,各地疾病谱不同导致用药差异大等,我省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即2011年7月31日前,配备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实行“品种和金额双控制”,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超过30种,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

  据了解,今年3月以来,我省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我省增补药物(以下统称为“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但相关部门在调研中发现,部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于发展规模较大或开展特色专科治疗,所需药物品种较多。

  此外,各地疾病谱不同,用药差异大,群众用药习惯一时难以改变,上级医院转诊病人或医保定点门规病人有一些特殊用药需求等情况。为满足这些用药需求,按照“限定过渡时间、限定品种数量、限定零差率销售、限定使用条件”的原则,允许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配备使用少量非基本药物。

  根据规定,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少量非基本药物的过渡期限从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需求提出所需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品种,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经审核确定后的品种在过渡期内不得变更。

  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不享受基本药物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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