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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信访也可申请听证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可请求复查复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11:0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8月4日讯(记者马云云)4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和《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试行)》,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严重分歧等情况可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可请求复核。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应当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的,且复查复核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举行听证: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严重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未作明确规定的;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7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对听证机关不举行听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进行听证,听证会应设9名以上的听证员。听证会还要视情况设旁听席。听证机关视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

  《规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对复查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

  规程要求,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证据;主要事实清楚,有支持请求的政策法规依据;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并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规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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