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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贩毒 罪犯徐冬京会见三名亲属后被执行枪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20:38  云南网

  云南网讯 (通讯员 艾年玉)2010年8月5日上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徐冬京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裁定,在安排其见了三名亲属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徐冬京(男,湖北武汉市人)、尹慧芬(女,湖北武汉市人)从缅甸购买毒品后,组织、指挥他人运至我国境内贩卖。其中,徐冬京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起,共计26571.42克,尹慧芬参与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起,共计24771.3克。2008年4月22日,徐冬京、尹慧芬在缅甸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查获军用手枪一支,子弹3发。徐冬京199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1年3月2日被释放。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徐冬京、尹慧芬以贩卖为目的,在境外购买毒品走私至我国境内,并组织、指挥多人运输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徐冬京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被告人共同出资或与他人合资购买毒品,共同组织多人多次参与运输毒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该院对徐冬京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尹慧芬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法院依法核准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徐冬京、尹慧芬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徐冬京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徐冬京、尹慧芬共同出资,多次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徐冬京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组织、指挥多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6500余克,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尹慧芬参与组织、指挥多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4700余克,数量特别巨大,罪行严重,鉴于尹慧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次于徐冬京,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对尹慧芬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该院判决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冬京的死刑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尹慧芬的死刑判决,改判尹慧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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