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石岭恶男终审获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1:57  新文化报

  本报四平讯(记者樊亮)梨树县石岭镇男子贾某可谓作恶多端,除了盗窃渔场的鲜鱼,因琐事就故意伤害他人,还曾多次强奸一名幼女,并伙同他人对一名男子实施绑架并索要赎金。近日,经梨树县法院和四平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贾某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

  男子无恶不作 一审获刑16年

  贾某今年46岁,初中文化,梨树县石岭镇某村农民。2008年的12月11日,他曾因犯包庇罪被梨树县法院判处管制两年。2009年10月,贾某被人举报强奸幼女,并于当月10日其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司法机关调查,贾某不仅有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还身负盗窃、故意伤害、绑架等多个案件。

  2010年4月,梨树县法院审理认定:

  2008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间,贾某在被害人周晨(化名,1997年生人)家中、石岭镇山上、贾某家中,先后强奸周晨五次。

  2009年8月和9月,贾某伙同另外3人先后多次盗窃二龙湖渔场鲜鱼200公斤,并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

  2009年9月27日晚,贾某因琐事与田某发生争执。而后,贾某用拳脚将田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田某肩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04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贾某驾驶吉普车伙同吴某、王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在石岭镇磨盘沟小学附近设置路障,将驾车路过此地的王某某截住并施以殴打,而后3人将王某某劫持到车上,欲向其家人勒索钱物。在贾某开车奔向四平途中,王某某激烈反抗,被过路司机发现并报了警,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贾某等人逃跑。

  2010年4月6日,梨树县法院对贾某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加原判刑罚管制二年及没有执行的管制一年三个月零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贾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很快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理由是其犯强奸罪、伤害罪、绑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其盗窃已经受到了治安处罚,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

  受理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再开庭审理。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贾某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虽然贾某否认上述犯罪事实,但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贾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