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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未成5万元收缴国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2:2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郁女士花了5万元,请别人把自己的朋友从看守所“捞出来”。事情没办成,郁女士将捞人者告上法庭追索5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认定请托“捞人”和答应“捞人”都属于违法行为,对双方采取了民事制裁,将5万元“捞人费”上缴国库。

  今年5月,郁女士的生意合伙人刁某被公安机关羁押,涉嫌故意伤害。为帮朋友一把,郁女士找到和自己有业务往来的牛海(化名),请求他帮忙把刁某运作出来。随后,牛海把同乡牛方(化名)介绍给郁女士,牛方称自己有“捞人”的路子。

  牛方答应捞人,要求郁女士先支付5万元的“捞人费”。5月27日,在牛海的见证下,郁女士交给牛方5万元,稍后要求牛海给自己写一张欠条,证明钱已交出。无奈之下,牛海写下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郁某5万元”,郁女士在后面加上“刁某6月7日出来欠条作废,人不回来如数返还。”

  但牛方没有运作成功,刁某办理不了取保候审。郁女士向牛方和牛海追索5万元,遭到拒绝。牛方说,这些钱已被用于“捞人”,但后续“捞人”的花费很高,郁女士不愿意继续花钱才停止的,5万元没法要回来。

  郁女士手持这张欠条,将牛海牛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万元。牛海称,自己只是作为中间人写了欠条,不应承担责任。牛方则表示,5万元已经用于运作“捞人”一事,拒绝返还。

  法庭审理后认定,请托“捞人”和答应“捞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双方都承认,郁女士给了牛方5万元,因此这5万元无需返还,法院对这笔钱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送达民事判决书后,法庭又制作了民事制裁书送达双方,牛方收取的5万元是从事非法活动的财物,应予以收缴。宣判后,牛海和牛方表示服从判决,郁女士则称不服判决,“一定要上诉”。

  ■法官释案

  为何要收缴“捞人费”

  郁女士称,自己花钱只是让牛方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并非“捞人”,“我们只是想通过合法途径办理,这不是违法的。”

  主审法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被羁押人才能办理取保候审。本案中,因刁某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郁女士请托牛海、牛方,意图通过非法手段使涉嫌违法犯罪者脱离强制措施,逃避法律追究,显然已经违法。

  主审法官称,“捞人”行为是违法的,请托“捞人”也是违法的。如果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捞人费”后,却判令牛方返还给郁女士,那么请托“捞人”的一方就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收缴“捞人费”的判决,不但对违法行为予以规范,还能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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