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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强拆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2:30  金羊网-新快报

  二沙岛拆违

  有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强拆适用法律有误,有律师则力挺城管

  新快报讯 (记者 尹辉 实习生 魏小莉)此前,“最牛”违建别墅业主方欲告城管,城管部门也曾表态程序合法不怕告。强拆“最牛”违建别墅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昨日,关注此事进展的广州资深法律界人士贺欣对记者表示,有关部门强拆最牛违建涉嫌违法。不过,有行政法专业律师则力撑城管,认为城管部门强拆合法。

  “强拆应由法院来执行”

  据了解,有关部门强拆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8条。该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沙岛违建事件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而应适用《行政处罚法》。”贺欣说,《城乡规划法》所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是一个城市的布局,如什么地方可建公路,什么地方可建公园等。“在原有的房屋基础上加建、改建、重建,不涉及到违反城市规划的问题。”贺欣认为,二沙岛别墅本身就是规划为住宅的,与城市规划并不冲突,因此不适用《城乡规划法》。

  “即使强拆,也应该由法院来执行,而不是城管部门。”贺欣认为,《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力。他认为,有关部门对二沙岛违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强拆可授权城管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何富杰律师则表达了相反的看法。

  何富杰认为,违建别墅有错在先。“人家批准你扩建多少就建多少,人家批准在哪儿建、怎么建就怎么建,否则就属于违建。”

  他说,城管部门在二沙岛拆违事件中行使的是规划部门授予的权力。他认为,政府部门的强拆措施不能算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他介绍,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他认为,严格来说,强拆行为也并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因此强拆也不应由法院来执行,而是由规划部门授权城管部门来执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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