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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3:19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 认为在大学后勤集团工作十几年,未得到应有保障,四名临时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58万余元。昨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开庭审理。

  他们还要求补办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昨日上午,韩团会、焦耀红、梁建芒、刘养兵等四人在庭上申请称,他们分别于1991年至1994年间应聘至陕西科技大学(原西北轻工业学院)后勤集团膳食科工作。但陕科大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入职以来,陕科大一年只发8个月工资,另外4个月工资,被陕科大以学校放假后食堂不营业为由拒付。节假日上班,陕科大也未支付过加班工资。

  四人的委托代理律师雒毅说,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名委托人在陕科大已连续工作至少16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陕科大应当自2008年2月起至今,支付四人双倍工资,此外,双休日加班费应当按照申请人日工资标准的双倍计算,寒暑假工资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这几项四人合计共58万余元。

  四人还请求裁决陕科大办理进入单位至今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社会保险。

  陕科大这样说每到寒暑假劳动关系就终止

  陕科大对四申请人所称的劳动工作年限和开始工作时间不予认可,其代理人称,因大学寒暑假不上班,所以每到寒暑假放假,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下一学期开学,双方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申请人工作时限不连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各自出示证人证言、荣誉证书和出入证及2000年至2003年的优秀员工聘任合同。而陕科大则认为,证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身份不清,没有证明效力。荣誉证书和出入证上姓名与身份证同音不同字,不予认可。

  仲裁委随后对四人的入职时间、岗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进行了调查。针对陕科大对申请人入职时间予以否认,又对申请人2007年前获得的荣誉证书无法解释,仲裁委要求双方7日内提交证据,由申请人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被申请人提交考勤、工资、出入证、劳动关系等证明文件。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仲裁委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链接 以下情形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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