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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可缩短工资不能缩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3:21  现代快报

  面对近期苏州地区的持续高温,为确保高温期间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昨天,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苏州市各家企业要切实完善高温季节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要改进用工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根据生产特点采取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企业要组织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参加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在具体工作时间上,《公告》要求,凡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企业,每天可以适当缩短2至4小时工作时间。企业在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须组织职工露天作业的企业,应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

  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上,《公告》要求企业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未成年工不得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企业要认真落实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有关政策。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妥善做好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劳动者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而相应地扣除或降低其工资。

  此外,《公告》还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开展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情况的排查活动。在夏季高温检查活动开展期间,对违反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等情况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何寅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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