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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没“捞”成5万元“捞人费”被法院收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4:2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可 通讯员王丽英)花5万元请托“捞人”不成,不甘心钱打水漂的郁女士手持借条将牵线人和受托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5万元。“捞人费”受法律保护吗?昨日,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认定双方行为无效,并对5万元“捞人费”予以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郁女士请托“捞人”,意图通过非法手段使涉嫌违法犯罪者逃避法律追究。牛华(化名)答应为其“捞人”,郁女士为此支付5万元“运作费”,双方的行为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由于涉案款项由郁女士直接支付给牛华,牛华虽称该款已向他人支付,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认为涉案款项应从牛华处予以收缴。因此,法院在驳回郁女士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向牛华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捞人费”5万元。RJ206

  法官释法

  “捞人费”不受法律保护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法院必须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虽然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捞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捞人费”不应受法律保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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