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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重大成果非法证据排除纳入庭审

  关注“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则’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

  主办单位:省委党校、省法检司

  承办单位:成都商报社及省律协

  协办单位: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高法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能否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杜绝“赵作海案”发生?今天“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则’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在四川召开,四川刑事司法权威人士将相聚进行深入探讨。

  “两个证据规则,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将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纳入了法庭审理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洪道德介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学术界人士普遍认为,“两个规定”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热线选登

  律师来电探讨证据规则的不足

  昨天,来自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顾全丁做客成都商报热线,就涉及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法律服务。

  其中,自贡律师古先生称,“两个规定”有部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这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苛求,不应设置启动限制条件。对此,陈红律师认为,应当设置必要的审查条件,不能被告人或辩护人一提出遭受刑讯逼供,但不提供任何证据和线索等情况,审判机关就前去审查,这会导致司法资源不够用。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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