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8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重庆大足县涉黑团伙主犯吴相明执行死刑。
1998年以来,吴相明与吴礼刚(在逃)在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开设赌场及“入干股”控制其他地下赌场为依托,同时有组织地在大足县龙水镇等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与荣昌县以陈明(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勾结,称霸一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3月19日晚,吴相明与吴礼刚因对尹光华不满,组织多人欲报复未果。次日20时许,吴礼刚、吴相明等人在龙水镇街心花园附近发现尹光华等人乘坐的轿车后,乘车尾随追赶并包抄拦截。当23岁的江春龙驾车停在龙水镇五金新村路口后,吴相明持手枪、宋俊岗持猎枪、李林林与张久才持砍刀追击。江春龙欲驾车逃走时,被吴相明一伙开枪击中,致使主动脉破裂死亡,并造成其所驾驶的轿车失控,快速冲上人行道,致1名行人死亡,4名行人受伤。
2009年8月1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对吴相明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相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吴相明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并对吴相明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核准了对吴相明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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