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有无责任看怎么判
养老保险被中断缴纳5年,虽然事后公司补缴了养老保险金,但本案涉案的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余某某,仍坚持将盘龙区社保局告上法庭,把延缓缴保险金的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他认为,社保局在涉案公司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属于违法行为。前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某某是昆明凯天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原昆明汽车厂)的退休职工。“从2000年到2005年,为什么我的养老保险账户信息空白?”余某某说,按照国家规定,连续中断五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是违法的。
昆明凯天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表示,公司从1997年以来被昆明市经委认定为“特困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表示:“从1998年开始工厂就报请社保部门批准缓缴职工社保费。特别是在2000年到2005年,尽管社保部门多次催缴,甚至上门批评,但工厂仍无力兑现。直到2006年6月,公司才补交齐了全部职工的社保费。”
昆明市盘龙区社保局的代理人无奈地表示:“我们没有做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据了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理》第六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特别提醒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保险金,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要立即补上
本报记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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