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民杨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自己2008年在金湾嘉园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故被开发商延迟交房。按道理开发商应该赔偿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是现在开发商同意支付的数额却比合同约定的“瘦了很多”。
“他们现在愿意支付的数额只有原来约定的三分之一。”昨天上午10时许,记者与杨先生取得了联系。一见面,杨先生就掏出了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面写道“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记者看到,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合格房屋交到业主手中。“我们是今年6月才拿到房,已经超过90天了。按照合同,他们应该按日赔付我们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杨先生说。
随后,记者与小区开发商合肥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市场部的一名周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承认自己因故违约交房。“但是,经过重新核定,公司认为我们延迟交房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比之前约定的违约金要低,根据相关法律,我们提出了降低违约金的要求。”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和小区1号楼的业主代表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7月已经开过一次庭,但因为双方举证各有不足,所以需要重新审核。等最后的结果出来了,不管判得高低,我们都执行。”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王迎五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律都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王律师说,仲裁机构会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仲裁,采用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核定出业主的实际损失。
本报见习记者 任勍
本报记者 李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