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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棚户区改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11:21  大江网-信息日报

  本报南昌讯 王纪洪、记者黄薇报道:5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提升城市形象,使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我省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据介绍,江西已从2009年开始,并将用三年时间,即到2011年,全省将完成203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任务,可解决23.8万户、86.2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江西省还将从以下方面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予以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江西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首先,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自愿选择。

  ●其次,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第三,同类地段住宅安置面积原则上拆一还一,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第四,拆迁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最后,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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