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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公布房屋搬迁管理办法 废止原拆迁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19:23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8月6日电(记者石庆伟)辽宁省本溪市政府最新公布《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被搬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除安全原因外,禁止对未搬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等措施。新的搬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执行,原有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同时作废止。

  房屋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拆除程序是否公平正义,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内容。根据本溪市新出台的这部搬迁管理条例,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将按照上一年度搬迁区域类似地段商品房销售均价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在搬迁区域内实行期房调换,也可以在异地实行现房调换;根据被搬迁房屋实际情况,分别按45、60、80平方米三种标准安置。

  新规定对实行强迁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房屋居住者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迁出的,要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提请市政府责成区政府或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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