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江苏省物价局11日透露,为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10月1日起,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0.9元每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每污染当量。
据江苏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华文介绍,此次调整是在目前经济形势有所好转,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整范围涉及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2003年7月起,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7元每污染当量,2007年7月起提至0.9元每污染当量。在无锡蓝藻水污染事件后,2008年,江苏省欲将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至1.4元每污染当量,但为缓解金融危机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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