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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工商局查纠经营者的“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2日19:43  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刘喆)9月6日至12日,天门市工商局对市内各类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进行检查,纠出涉嫌霸王条款37条,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汽车租赁、有线电视、通讯服务、货物托运、婚纱摄影、服装干洗、大型酒店、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各行业。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这次检查中发现某货物托运合同中写到:“货物到达三日之内必须提货,否则本托运部按运费的50%收取仓储费。”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若按此规定,货到三日后,承运人没通知到托运人,是不是也应收取仓储费?况且承运人在托运人没收到货物之前,是有义务对其货物进行保管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据此,承运人已收取托运费,再以限制提货时间来收取仓储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次检查共纠出此类涉嫌霸王条款37条。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天门市工商局分别提出了整改意见:对13家格式合同条款未备案的单位,责令其在五日内到工商部门备案;对认定为霸王条款的,责令制定者停止使用,限期修改,并报工商部门备案;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到的单位,将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录入湖北省工商系统信用信息公示栏,2010年年检定为B级,两年内不能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认定公布活动、“先进私营企业”的评选活动及“消费者满意单位”的评选活动。

  近期,天门市工商局将组织法律专家、新闻媒介、消费者代表、有问题的单位召开会议,由法律专家对各项不平等条款现场点评。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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