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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放烟花爆竹拟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2日20:52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欣荣) 记者昨日获悉,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学校、福利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逃生救助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公共娱乐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车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现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拆除。

  违反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者值班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罚款。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5月28日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为了使条例更加符合自治区消防工作的实际,决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15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471-6600645(传真);电子邮箱:jlh_925319@126.com。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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