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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反扒志愿者打伤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07:1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此事受到沈阳人热议,观点一:民间反扒尺度很难掌握,需有警察配合

  大连多名反扒队员抓小偷,一番推搡之后,反扒队员将一男子摁倒在地。该男子送医院治疗鉴定后,确定为轻伤。日前,法院认定反扒队员故意伤害罪成立,多名反扒人员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反扒志愿者获刑也遭到沈阳民间反扒组织的热议。

  反扒打出轻伤

  2008年1月11日,十几名反扒队员相约到大连青泥洼桥附近抓小偷。当晚20时,人群中突然传来一个女孩的叫喊声:“抢劫”!几名反扒队员赶紧冲了过去,看见两男一女撕扯在一起,情侣称是面前的男子偷了他们的手机,男子却不承认,反扒队员让男子把手机还给失主,然后去派出所“说清楚”。

  男子气愤地说:“谁抢劫了,我没抢劫,你们干什么的?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一番推搡之后,反扒队员将男子摁倒在地。20分钟后赶到现场的警察看到,躺在地上的男子双手护着头,蜷缩着,浑身是血,上身衣服已经被打掉了,于是马上把男子送往医院。

  经当地派出所调查,喊抢劫的情侣发现手机被偷了,恰好受害人张某(即那名男子)从他们身边跑过,被误认为是小偷,也没有在他身上发现被盗的可疑物品。警方了解到张某是一个彩票迷,当时正着急去买彩票,于是快步行走,恰巧走到被害人旁边,同时这对男女发现东西被盗了,就被误认为是小偷了。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

  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

  “被害人已经被你们打昏迷了,你们还继续殴打,虽然你们怀着一颗正义的心,但在被害人没有反抗的情况下,(你们的行为)明显已经过度了。”公诉人认为反扒队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无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9月6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张某和一对男女发生争执,当听到女青年呼喊抢劫时,反扒队员上前将张某摁倒在地,对其面部及身体踢踹,致使张某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犯罪行分别处以刑罚。

  法院认定9名被告故意伤害罪均成立,考虑到9名被告人是在“反扒”过程中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负面影响相对较小;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9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多名反扒人员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在法院的调解下,参与打人的反扒队员对被害人张某作出了14万元的民事赔偿。

  民间反扒成热议焦点

  一审判决后,民间“反扒”组织的行为是否合法再次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于元正律师认为,从理论上说,我国的法律对民间反扒具有支持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民间反扒一直游走在钢丝绳上,民间反扒行为不具有执法权,出现偏差就容易引起矛盾。

  沈阳第一个民间反扒组织的成员郝明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正在关注大连民间反扒被判刑的新闻。郝先生说,沈阳的民间反扒行动已经有近4年时间了,出手的成果并不多,主要的原因在于反扒队伍成立时间较短,相互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同时也遇到了法律法规束缚的困扰。起初,一些队员觉得反扒是正义的,即使出现了些许的偏差也应该得到相关方面的谅解,但是在实际反扒过程中,经常遇到身份、认定、行为是否得当等问题困扰,甚至也出现了反扒队员被认定为加害人的情况。

  某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民间反扒组织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撑和保护。队员没有执法权,在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危险性很高,极易造成自己受伤,甚至是死亡。而扒手受伤或死亡,反扒队员也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尺度很难掌握。如果能够在民警带领下打击犯罪活动,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一定保障,同时还可以增加打击犯罪的力度。

  市民崔先生觉得,好多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反扒本身是一种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不会授予公民个人,因此,义务反扒应将行为外延仅限制在报案、扭送的范围内,而不能自己随意处置小偷。本报记者 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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