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吴志刚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近日联合决定,从10月1日起,将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元每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每污染当量,涨幅超过55%。届时,太湖流域周边企业向太湖排污将支付更高的费用。
据江苏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华文介绍,此次调整范围涉及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所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为进一步扩大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江苏省不仅将污染物种类由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扩大到氨氮、总磷,还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范围逐步由太湖流域扩大到其他流域。”
据悉,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以前,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7元每污染当量;2007年7月1日起提高至0.9元每污染当量;今年提高至1.4元每污染当量后,将有效促进节能减排以及进一步改善太湖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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