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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6:30  现代快报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吴思豫(左一)在南京国民政府中声望颇高,图为吴思豫与陈立夫(左二)、陈布雷(左三)、周佛海(左四)等人合影资料图片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民国时期,薛家巷口有一家中国银行南京城北办事处 快报记者 施向辉 摄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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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银行被抢首都警察厅长自请处分

  历史上的今天(三十一)

  9月13日

  ■银行抢劫案中,匪徒为何对银行内部如此熟悉

  ■银行抢劫案发生后,舆论为何如此激愤

  ■银行抢劫案为何引起首都警界连锁反应

  这篇刊登在1932年9月10日上的“短评”,成为首都警察厅长吴思豫于三天后,即9月13日自请处分的背景之一 快报记者 施向辉 翻拍

  1932年9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首都警察厅厅长吴思豫,向内政部自请处分。内政部接到呈报后,记吴思豫大过一次。9月14日,《中央日报》以《吴思豫自请处分》为题,将这一事情进行了报道。新闻说:“警察厅长吴思豫以防范无方,有失职责,乃于昨日具呈内政部……引咎自请处分……吴厅长着先记大过一次……”到底发生了什么案件,让首都警察厅长都引咎自请处分呢?记者详细地查看了该报,发现,吴思豫被记大过,竟然是因为一起发生在北门桥下薛家巷中国银行分行的抢劫案。那么,这起抢劫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何给首都警界造成连锁反应?本版主笔 快报记者 张荣

  匪徒昼抢劫银行身手利落全身而退

  记者在1932年9月10日的《中央日报》上,看到了关于导致首都警察厅长吴思豫主动引咎自请处分的银行抢劫案的报道,题为《昨晨十时城北中国银行分行被劫》。根据这篇报道,78年前的这桩银行抢劫案呼之欲出。

  中国银行南京城北办事处位于薛家巷,每日上午九点开门营业。银行门口设有请愿警一人,请愿警没有配备枪支,仅仅身着制服。9月9日值班的是警士杨柏臣。这天银行开门后,出纳蒋泽卿从库中提出十元、五元及一元的钞票、银元约二万余元,装在其座位旁边的小木匣内,准备用作零钱之用。

  就在挂钟敲响十次时,银行门前出现了五名壮汉。其中二人一身短打扮,三人身穿长袍头戴草帽。这五人以极快的速度同时冲入门内。当时,请愿警杨柏臣及工友小夏、秦宝夫三人,正坐门内休息椅上,匪徒一进门,其中二人便拔出手枪将他们逼入银行的食堂里,不准他们发出声音。此时营业厅内,一位身穿黑色长袍的匪徒指挥抢劫,剩下的两名匪徒,一名绕至柜台内查看,似乎对银行内部非常熟悉,另一名则绕至行长室,将台上的电话线割断。随即匪徒逼行员交钱,行员抖抖呵呵表示,刚开门营业,柜面上并没有钱。匪徒便自行寻找起来,他们将小木匣蓄款中之十元及五元钞票悉数倒入自带的藤筐中,其余一元钞洋,因携带不便,就没有拿。

  此时,营业厅里,除了工作人员外,还有一位正好来此办理业务的市民朱某,他的手头正好也有些钱款,也被匪徒一并夺走。

  匪徒见藤篮内收获不少,目的已达到,便迅速离开了银行,向东北方向逃去,很快就没了踪影。整个作案过程利落干净,耗时十分钟不到。

  醒悟过来的工作人员迅速对木匣内的钱款进行清点,发现被劫去一万七千余元。

  举市舆论激烈,矛头直指首都警察厅

  此案发生后,举市震惊。南京作为民国首都,军警机关林立,戒备森严,竟然在大白天繁华的商业地区,发生了银行抢劫案,且匪徒来去自由,实在是骇人听闻。

  案发第二天(即9月10日)的《中央日报》,除了对此事进行较大篇幅报道外,同时还配以短评,附在新闻旁边。这篇未署名的短评措辞犀利,文章说:“此案发生之后,官厅方面对于缉拿盗匪作何积极活动,尚所不知,然则国都首善之区,一切繁荣计划,正在逐渐实施,而竟于白昼之间发生抢案,非唯首都之奇耻大辱,而且为来日发展之重大阻碍。”“窃盗抢劫,实社会中之重大问题,原因复杂,片言难尽。然以首都人口之稀少,军警机关之林立,根本即不应该发生此等事件。此后官厅方面将如何担保抢案之不再发生于首都,此为吾人所极端注意者也。”

  面对舆论,南京警方倾巢而出,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通令全市一体追缉。9月10日,警方通过媒体,发布了悬赏缉拿的消息:如能人赃并获者,赏洋二千元,通风报信因而拿获者,赏洋五百元,同时,宪兵司令部也颁布了拿获案件嫌疑人悬赏一千元的消息。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起银行抢劫案随后便引起了警界的连锁反应。

  9月10日,管辖出事地点的第一局局长金斌,即被警厅处分。紧接着,9月13日,首都警察厅厅长吴思豫就自请处分,被内政部记大过一次,并被要求“带罪缉凶,务获破案”。警察厅厅长因一起案件而自请处分并果真被记过,这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尚属首次。

  为何一件银行抢劫案,会引来如此大的反应,是因为民国时期鲜有银行抢劫案发生?或者发生地是在民国首都南京?还是因为银行被劫一万七千余元属于巨额?或者另有他因?

  太岁头上动土,警察厅长自请处分带罪立功

  “民国时期,银行抢劫案时有发生,并不稀奇。”已从南京一家银行退休二十年的老南京柏金民告诉记者,在银行业发达的上海、杭州一带,每年都会有好几起银行抢劫案。“至于首都南京,虽然银行抢劫案不多,但也存在。就在1932年五六月间,北门桥上海商业银行在白天被抢。”难道,中国银行南京分行抢劫案引起警界大震动的原因,是被抢劫一万七千余元数额巨大吗?那么,1932年的一万七千余元的购买力如何呢?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退休老教授张翰林告诉记者,1932年,一石大米的价格在8元左右。今天的大米价格是一斤为2.5元上下,价格是78年前的37倍左右,从这个层面上说,1932年的一万七千余元相当于今天的六十多万元。对于一家银行而言,这并不是巨额数字,而且当时报纸也说,这些只不过是当天提出来准备使用的零钱。

  那么,该案造成警界震动的原因究竟在哪里?

  “首先,这应该和被抢劫的中国银行本身有关。”张翰林分析说,中国银行作为民国时期的四行之一,一直都被四大家族操纵。是四大家族进行资本积累的工具,“抢劫中国银行,别说抢劫了一万七千元,就算是抢了七元钱,那也是太岁头上动土。民国时期银行抢劫案多着呢,也没听说过警界那个局长、厅长的,因此被记过的呀。”还有一个原因,张翰林说,可能确实如舆论所说的那样,此案让“一切繁荣计划,正在逐渐实施”受阻。“这个繁荣计划,实际上指的就是从1929年12月开始实施的《首都计划》。”张翰林告诉记者,《首都计划》目的是将南京建成一个“故不唯发号施令之中枢,实亦文化精华之所荟萃”。1932年,正是《首都计划》大展宏图的时候,此时敢拿中国银行开刀,这不是破坏首都建设吗?

  “还有一个关键的原因,首都警察厅长主动请求处分,和厅长吴思豫本人有关。”张翰林介绍说,吴思豫是老国民党员,与孙中山交情匪浅,在国民党中人脉很广。他为人“亦正亦邪”,1927年3月,吴思豫奉命在黄埔军校部分学生内办理“清党”,他故意拖延时间,放走共产党员甘竹溪、胡锟等人。1929年任国民党青岛特别市党部指导委员兼青岛市代市长期间,青岛日本工厂发生大罢工风潮,他支持罢工,不与日本资方妥协,很有气魄。但是,他在1930年2月任首都警察厅厅长以来,便成了一根泡进官场的老油条,南京的“地头蛇”。此案的发生让他颜面扫地,为表决心,他便自请处分,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警察厅厅长是他人,倒不一定会有他的气魄。”

  那么,在吴思豫的领导下,首都警察能否顺利破案呢?

  警方全力追缉,抢劫案匪徒被人赃俱获绳之以法

  中国银行南京城北办事处被劫后,《中央日报》全程跟踪了案件的侦破进程快报记者 施向辉 翻拍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悬赏的消息公布之后的第二天,警方就得到了许多密报,这其中,有一条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一份密报显示,此次银行抢劫案劫匪有内线,所以匪徒才能顺利得手,全身而退。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案发时在场的工友小夏在案发第二天就销声匿迹了。小夏是安徽人,是银行在三个月前招进来帮工的,经过案发时与劫匪有过语言接触的杨柏臣回忆,劫匪确实是安徽口音。警方立即派人前往安徽调查。9月11日,上海也传来消息,上海一家小银行也发生了抢劫案,作案手法与此案极为相似。警方于当晚便派人前往上海调查。三日之后,上海新闸捕房缉获了男五女二共七名嫌疑人。在他们的身上,警方搜到了关键证据,一张五元钞票。这是一张废票,是中国银行南京分行在案发之前九点多时,在一位储户手里回收的,已经被银行打了一个洞,然后被放置在零钞匣子里,十点时,劫匪将其劫走。此外,案发时,正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顾客朱某也遭到抢劫,警方立即将他带到上海。朱某准确无误地在人群中指出了其中两位。他们一名叫费春山,抢劫时负责在外监视,一名叫沈光有,进内劫抢钞洋。

  人赃俱获,首都警察厅立即派人携带相关文件,前往上海,准备将嫌疑人引渡回南京审判。与此同时,对另外三名主犯仍进行严密侦缉。9月25日左右,另一名嫌疑人,中国银行南京分行的工友夏永福即小夏在上海被捕。

  9月30日,下午六点,警察将中国银行劫案之主犯费春山、沈光有、夏永福三人从上海押解至下关车站,收押在珠宝廊侦缉队。当晚九点,警察厅司法科开庭审理,嫌疑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察也找到了未及挥霍的前款。除了尚有三名主犯在逃外,此案在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尘埃落定了。

  那么,此案的罪犯将会被如何惩处呢?记者浏览了其后的《中央日报》,没有得到答案。南大法学院李文军博士告诉记者,1932年,法庭在判决案件时依据的是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而这部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银行抢劫罪,只有笼统的“抢劫罪”。因为留存下来的民国时期法律文献较少,暂时还无法判断这些罪犯将被如何量刑。

  “这个案件如果放到现在,按照团伙作案、持枪抢劫且数额巨大(前面已经换算过,1932年的一万七千余元相当于今天的六十多万元),最起码要判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李博士分析认为,至少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民国时期,对以暴力、武力危及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非常严厉。换而言之,这些团伙持枪抢劫银行并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的罪犯们,将会得到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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