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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今报有法大家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3:51  东方今报

  “有法大家帮”栏目开办这一段时间以来,越来越受到读者的喜爱。全国法律援助电话4006124100全天候为您服务,今报记者随时向法律专家转达您的疑问。今天,我们再次通过两个经典案例为百姓维权。

  □今报记者 沈春梅

  【案例一】“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市民王女士来电:我和丈夫1986年结婚,我们共有房屋一套、汽车一辆。2003年,丈夫所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支付我丈夫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助金共10万元,也就是“买断工龄款”。我想问一下,这“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解答:李娇(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一种“失业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对其所作的贡献,在劳动者失业后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

  这种补偿与劳动者平时正常性的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劳动报酬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立法思想。

  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这使买断工龄款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因此“买断工龄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案例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给付生活费吗

  市民王鑫来电:我和妻子在1967年收养了一个男孩。1995年,因为家庭琐事,我们和养子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我已经78岁了,丧失了劳动能力。我现在很为难,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我能否要求养子给点生活费?

  律师解答:张勇赛(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高级律师)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指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在第三十条第一款接着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将这两个条款相比较,可以看出:在符合某种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不能消除的。

  这一特殊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使那些曾经抚养过养子女但后来因特殊情况解除收养关系的老人老有所养。因此,不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王鑫都有理由要求养子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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