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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机”开脱不了碾轧男童的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4:11  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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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上午,江苏新沂市3岁半男童乐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3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据录像资料显示,司机伍某下车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既未报警,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伍某目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遭刑拘(见本报今日报道)。

  看到这条新闻,我很生气!同时想到了26年前龙应台的文字:“你今天不生气,不站出来说话,明天你——还有我、还有你我的下一代,就要成为沉默的牺牲者、受害人!”

  我生气,宝马车司机伍某这种灭绝人性的残忍行为令人发指!我生气,新沂市交警大队相关领导对此的解释竟是:伍、李(乐乐之父)二人之间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我生气,因为我不生气,有一天伍某们的车轮可能就会反复地碾轧我,并且可能会轻描淡写地被处理成普通的“交通肇事”。

  还有比我更生气的,一山东网友在跟帖中说:“我的孩子也是3岁,如果谁对我的孩子敢这么干,我发誓我先和老婆离婚,把财产全让老婆带走,然后我直接灭他车主全家,对车主玩凌迟,然后去北京自首,我发誓!”

  我理解该网友此刻的心情,但不同意他的观点,理由很简单,暴力是罪恶的渊薮,以暴制暴只会挑起更强烈的对抗情绪,毫无正义可言。只要我们相信头上还有一片道德映衬的天空,脚下还有一块法律支撑的土地,我们就会选择积极的态度去寻求正义的途径,而不会选择暴力解决。

  网友的愤怒很大程度上源自伍某被刑拘所涉嫌的罪名,因为对“交通肇事罪”的判决,法院量刑的弹性很大,总之是罪不至死。而且还有相同的案例在先:2006年4月4日,住在浙江黄岩双江小区丹桂花苑的小老板赵小程,在小区倒车撞倒陈姓老太后,反复进退碾轧5次致人死亡,但事后,台州市黄岩区法院没有认定赵构成故意杀人,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赔偿55万元。

  或许这就是伍某恣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底气”所在,而导致他做出如此疯狂之举的另一原因也可能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潜意识在作怪。许多人认为,是法律对撞伤和撞死不合理的赔偿规定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导致了极端反道德行为。正是这种法律错觉,导致同样的悲剧屡屡发生。2006年12月20日,都江堰市国堰宾馆门前,3岁幼童新新(化名)在玩耍时,被一辆奔驰车碾在车轮下。撞人后,肇事司机下车查看了一番,居然再次返回车内,又倒车从孩子身上碾轧过去,导致其柔嫩的颈椎被压断。

  显然,对赵小程这个极具争议的判决给予了伍某们侥幸心理,但这只是一种侥幸而已。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而且,在我们身边有相同案件的判决印证。在长春市铁北四路与北十条交会处发生的一起肇事逃逸案我们至今记忆犹新,付忠涛驾驶白色林肯轿车将一10岁女童卷到轮下,付不顾60多人呼喊拦截,将其拖行两公里甩下逃逸。2005年4月6日,付忠涛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与付忠涛相比,伍某的恶行有过之而无不及,已超过了最高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上限。而且,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醉酒驾车和飙车入罪纳入刑法,这标志着我国刑罚将加重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伍某在这种大环境下“顶风作案”,尽管有新沂警方以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为其开脱,他想成为“赵小程第二”恐怕也不容易。本报评论员 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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