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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将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5:31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王哲)从条例起草到代拟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历经两年不断修改完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这部受到市民瞩目的地方性法规将于本月进入立法程序。记者日前从市人大获悉,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在修改时采纳了市民的许多意见建议,为这部地方性法规增添了新看点。

  养犬管理需多部门大合作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正实行的《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犬类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公安部门,可实际上养犬管理涉及社会诸多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仅依靠公安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条例草案改变了由一个部门抓管理的局面,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并对这些部门的养犬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严格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众所周知,藏獒、狼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危险性大,不宜由城市居民饲养,因此条例代拟稿中规定在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烈性犬。而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市人大法工室工作人员还发现,虽然一些大型犬生性温顺,不属于烈性犬,但广大不养犬的市民却很难区分,大型犬吓人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条例草案在修改时充分考虑了不养犬人的利益,在禁养品种中增加了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品种、标准,将由市公安机关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养犬管理的理念也逐步调整为“规范养犬”,个人养犬的条件也在逐步放宽。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独立居所,犬只处于有效免疫状态等。同时明确规定,每户限养一只犬。

  养犬管理成本初缴300元

  养犬收费一直是社会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政府应当通过收取管理费来限制养犬的总量。因为养犬纯属个人喜好,不是生活必须,而且一旦养犬不收费,可能会导致养犬数量激增。在养犬人自律意识尚不成熟的现实情况下,不利于政府实现有效的养犬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政府不应当收取管理费,理由是养犬管理属于社会公共管理,是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而且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养犬人,而养犬人养犬的意愿和哈尔滨市犬只总量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出现不收管理费后数量激增的情况,不收费将有利于将无证犬纳入办证管理的范畴。

  综合两方意见,专家认为应当降低收费标准,使养犬户能够普遍接受,仅适当收取强制免疫费用、电子标识成本费用和相关证照工本费用。草案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用,第一年每只缴费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同时,明确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养犬人须负责清理犬只排泄物

  养犬引起的犬扰民、犬伤人、犬排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矛盾,都是由于养犬人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如养犬人必须履行犬只免疫、犬伤人的民事赔偿、遛狗采取保护性措施、犬只排泄物的清理、犬只死亡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虐待、遗弃以及擅自处死犬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步行街休闲广场公园禁止遛狗

  《条例》代拟稿在征求社会意见时,许多市民提出哈尔滨作为东北亚国际化大都市,许多景点街区不仅是本市市民的休闲场所,更是游客们的必到之处,禁止犬只进出这些人群聚集场所,可有效避免犬扰民、污染环境等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矛盾,还可提高城市形象。条例草案在修改时采纳了市民的这一建议,在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中新增加了“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一项。

  据悉,《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进行修改。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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