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
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
在如此惨绝人寰的悲剧面前,对丧尽天良者的道德谴责已无太大意义,且让我们抛开“宝马”所代表的富人标签,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机伍某该当何罪。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伍某4次碾压乐乐,可能并非惊慌失措所致。如果说他第一次倒车撞倒乐乐是失误,亦即交通肇事,那么后3次碾压行为动机存疑。虽然,伍某到底该当何罪,有待司法部门确认,但“碾伤不如碾死”的事我们曾经听闻过。这类事件冷血的逻辑是:碾伤意味着受害人一辈子落下残疾,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碾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坐牢,虽然受到处罚但却干脆利落。此前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司机故意碾死受伤者的情况,其令人发指的行为都是受这一冷血逻辑驱使。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家属的质疑而就此认定本案中司机一定存在“碾伤不如碾死”的动机,但如何从法律上避免“碾伤不如碾死”的尴尬却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显然,“碾死”比“碾伤”的犯罪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法律绝不能纵容“碾伤不如碾死”这一冷血逻辑,绝不能让“碾死”所受到的处罚比“碾伤”还轻。
新沂市警方认为伍某并非“故意杀人”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难免引起公众质疑。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并不意味着不是故意杀人,很多歹徒行凶都是残害无辜者,残害与他无冤无仇甚至根本不认识的人,难道这些歹徒不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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