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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从此没这个说法了

  本报讯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医院与患者之间一根紧绷的弦,医患双方的冲突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医患双方总是各有各的理,有苦说不出。

  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今后,医疗纠纷的审理将更加公平。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性很强,老百姓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总是被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医疗鉴定等问题弄得晕头转向。多年以来,医疗侵权纠纷被分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两种,分别适用于《民法通则》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这个法律体系下,两种法律、不同规定产生了不同的赔偿责任,甚至出现“患者受害多而获赔少、医院过错小却责任大”的不公平现象。

  而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今后,患者遭受的所有医疗侵权纠纷统一规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再进行细分,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的审理。从此,“医疗事故”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将退出历史舞台。

  《意见》最大特点是避免了在医疗纠纷中只倾向于一方、打压另一方,而强调依法维护、合理平衡双方诉讼权益,既充分保障患者一方诉权,又防止其滥用诉权等。

  在涉及专业的医药问题时,医学会将不再是唯一合法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甚至可以请有关专家提供辅助性的医学帮助。

  另外,医院不合理告知患者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意见》不仅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的相应注意义务,也规定其对患者实施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等情形下,应当将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则,法院就认定其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意见》规定患者只要举证证明就医及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报通讯员 张兴平 叶心怡

  本报记者 娄炜栋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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