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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8日02:35  现代快报

  10月27日的《法制晚报》报道了陕西勉县一起“安乐死”案件,一男子因帮助妻子安乐死被判刑三年,检察官表示,“安乐死”合法化条件不成熟。

  “安乐死”显然是一个特殊问题,一种极端情态,出现在“痛生”与“乐死”之间。生之痛苦,与死之安乐,人会怎样选择?

  一般情况下,人可以在痛生与乐死之间作出自己的选择,一个人要自杀,无人可以从根本意义上阻止。但“安乐死”不同,它涉及到他人——一个人的生之痛苦达到无力处置自己生命的程度,此时是否允许别人帮他(她)结束生命。这是一个生命伦理问题,更是一个法律许可问题。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帮助,是否可以包括帮助他人杀死自己,生命的意义在于生命本身,还是在于生命的幸福,生的痛苦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认定大于死的痛苦,并且使死变成一种明智的选择?“不惜一切代价挽救生命”是否正当?

  从法律上讲,承认安乐死合法,不仅要获得伦理上的合理性,还要考虑合法性带来的社会后果。怎样判断一个无法处置自己生命的人,有着结束生命的真实愿望?这种意愿的强度如何衡量,其表示是否需要法定形式?谁来实施结束生命的帮助,帮助的程序需要怎样规定?怎样避免结束他人生命的合法形式,不会成为杀死他人的避责途径?问题极为复杂。

  在陕西勉县的案例中,一个丈夫用安眠药致其卧病16年的妻子死亡。这位丈夫何以判断死亡是妻子的真实、坚定的意志?尸检称死者死于疾病、安眠药作用微小,是基于对特殊致死案的同情还是客观结论?解脱或者说超度一条生命的权力是否掌握在亲属手中?

  一个行为可以被称为安乐死,必定要验证其是否在理性状态下作出决定。在此前提下,安乐死的实施者,还应当与请求者没有利益相关性。

  报道说,在某网站一个关于安乐死的调查中,71.9%的网友表示,如果患绝症,会选择安乐死。权且认为这是真实的结论,但是否代表人们对安乐死的真切态度呢?这里面真正的绝症病人,大概极少。生活中,我们还会发现,很多人说“如果我失去了眼睛,那还不如死掉”,但我很难相信当一个人真的失去眼睛时,就会自杀。而且,事实上,患有绝症的人,当他们有行动能力时并没有选择自杀,而在其失去行动能力时,有多少人产生过安乐死的坚定意愿,也是未知。

  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一般性的调查中,安乐死会得到相当高的赞同率,而废除死刑则受到相当强烈的反对。这与其他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即使保留死刑,死刑适用也绝对谨慎。同时,世界上除了个别国家,安乐死都没有获得法律支持,对痛苦而无望的生命哪怕采取“放弃治疗”、“任其死亡”的自然态度,也面临极大的伦理争议。

  安乐死,赞同还是反对,合法化还是禁止?实话说,我很难持有明确的态度,哪怕把助人死亡定义为一种人道与仁爱,生死问题交给别人来掌握总是一件令人疑虑的事情。但生命的痛苦确实可能超过对死亡的畏惧,如果要为伦理冲突与法律困境举例,安乐死应是一个典型例证。

  从死是一种权利来说,我会赞同安乐死。然而,既然安乐死将适用于那些甚至无力自行了结生命的痛苦者,我想对安乐死需要持万分谨慎的态度。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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