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高凤根因受贿罪,日前被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万余元。
2003年至2009年间,高凤根先后利用其担任漳州市地产事务部主任、漳州市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职位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凤根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高凤根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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