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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市人大可对重大投资项目质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8日08:24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昨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二审。为了防止出现政府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投资项目超预算等问题,《条例》增加条文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有计划地对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的实施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以及进行询问和质询。

  政府投资项目要进行专业评估

  重大投资项目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数额巨大,投资决策必须慎重、科学。为此,《条例》增加条文规定:“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全面预测潜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还应当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评议。”

  为防止评估造假,《条例》还增加了处罚规定,咨询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撤销资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3年内禁止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审议前可先征民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决策阶段就提前介入,建议在《条例》中确立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为了提高市人代会对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重大项目计划的审议质量和民意基础,还应当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对此,条例规定,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核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中的投资总规模和重大项目以及编辑计划的原则、过程等情况书面报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人大可跟踪检查年度投资重大项目

  根据《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跟踪检查。

  条例提出,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对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询问、提出质询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决策和实施的有关情况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材料,调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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