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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起诉董事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8日10:0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0月27日讯(通讯员 陈楠 记者 赵壁)10月27日,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审理了—起公司监事起诉公司董事长案,双方都称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27日,在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开展的走进法庭开放日活动中,记者旁听了—起商事纠纷案件。原告是青岛市某净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她和儿子共同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被告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董事长兼任执行董事,占有该公司70%的股份。双方共同所有的青岛某净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原告和两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本人没有出庭,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时作为第三人也就是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原告称是代表公司利益起诉被告利用公款还私账,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时又代表了公司跟原告对簿公堂。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崔女士诉称她在公司管财务,2008年8月,公司董事长常先生称向王先生借贷192万元,已经到期需要尽快偿还,并转给她—笔款,通过崔女士私人账户转账给王先生还账。崔女士称,常先生告诉她这笔借款是公司向王先生借的,但是她后来查公司账目发现根本没有借这笔款项,也没有得到常先生合理的解释,便认为常先生是用公款还私账,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崔女士方面向法庭先后提供了转账单据等五份证据,但称因为常先生是口头授意她转账的,因而没有书面证据提供。

  被告常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从崔女士方面提供的证据上,根本看不出被告常先生与崔女士转账给王先生有任何关联性,是崔女士与王先生二人的借贷关系,与常先生和第三人公司无关。常先生之所以两年来没有追究,就是看在双方共同拥有公司,并且同是公司高管的份儿上。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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