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驻京记者 彭晓玲
18年来首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在昨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
修改后《代表法》第五章的内容是专门对代表进行监督。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解释,监督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代表主动接受监督,回答询问;二是选区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可以通过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对代表进行监督;三是一些法定情形的监督,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代表法》还新增一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许安标介绍,这一条也是《代表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因担任代表职务产生的,其行使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也要有规范,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