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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明确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9日07:51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涉外婚姻、收养等法律适用。法律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法律还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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