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定期限或可强行拆除
本报讯(记者 刘宏伟)违法建设后找不到单位和主人,一旦超过一定期限,可能会被强制拆除!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沈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违建不露面可能被强拆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此外,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照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于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历史文化街区不能乱建设
条例(草案)不仅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同时还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公示不完整不改可能受重罚
条例(草案)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
对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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