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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庭唯一住房一律按3%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9日08:34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谭志红)东莞市财政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而对于家庭唯一住房,市财政局表示,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适用于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该文件称:“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同时满足144平方米以内、城区单价在6000元以下和楼盘容积率大于1的三个条件),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查询纳税人契税缴纳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情况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该通知已于10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还在《通知》中要求,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市房管局出具,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提交《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原件。契税征管人员除审核该住房是否符合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规定外,还需在征税系统中查询纳税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契税纳税记录。凡在征税系统中显示有纳税记录且该住房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过解除购房合同的,一律不给予契税优惠;对于有虚假申报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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