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11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9日08:49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邦明)《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下称《规范》)目前正在征求市民意见。就这一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介绍说,该规范是《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配套文件,今年8月12日,管理办法已开始正式实施。据悉,《办法》明确规定了11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11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