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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公安局被指“钓鱼抓嫖”要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9日10:06  生活新报

  “石林公安局被指‘钓鱼抓嫖’”追踪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石林县公安局被指“钓鱼抓嫖”执法,嫖客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把不公开的案件变成公开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于是发回宜良法院重审。

  2008年3月24日,一名汪姓男子给薛广金打电话,自称朋友有个官司,想请他打。3月30日,汪先生带了两名女子(其中一人姓方)来约薛广金吃饭,并竭力让两女子劝酒,薛广金被灌醉。之后,汪先生等人将他带到预订好的石林县某大酒店住宿。刚到酒店不久,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将他惊醒,他发现身边还躺着一丝不挂的方某,自己也赤身裸体。开门后,进来几个民警称是例行检查,发现他和方某同住一室后,民警就将两人带到了鹿阜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4月2日,鹿阜派出所以涉嫌嫖娼为由将薛广金送到昆明市公安局拘留所,接受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随后,他又被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薛广金对处罚不服,起诉到法院。

  宜良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薛广金的诉讼请求,薛广金又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二审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依法应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时,宜良法院本决定不公开审理,但在原告的申请下,改变决定,公开审理了此案。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错误。

  此外,石林公安局在一审开庭中申请播放了一份视听资料,用于证明薛广金“嫖娼”的事实(对此薛广金曾否认:只有自己穿着衣服抽烟的画面,没有捉奸在床的画面)。这份视频资料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准许当庭播放该视听资料,且将其作为此案证据予以确认,违反了相关规定。

  昆明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宜良法院的判决,发回宜良法院重审。

  生活新报讯 记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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