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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县矿管原大队长因受贿一审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2:46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郴州讯 汝城县公安局原矿管大队大队长宋伟春,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人民币17.9万元,并违法发放火供产品,导致了一起煤矿重大火药燃烧事故的发生。1月11日,经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宋伟春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宋伟春现年43岁,2008年任汝城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教导员,2010年2月任矿管大队大队长。其在矿管大队主持工作和任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汝城县曙光煤矿老板罗某等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9万元。

  收受贿赂后,宋伟春对罗某等行贿老板所在的涉爆企业给予照顾。在多次收受了曙光煤矿的6.7万元贿赂后,宋伟春向该矿供应火供产品,导致该矿去年5月29日发生一起死亡17人,直接经济损失达951.96万元的重大火药燃烧事故。通讯员犁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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