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郴州讯 汝城县公安局原矿管大队大队长宋伟春,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人民币17.9万元,并违法发放火供产品,导致了一起煤矿重大火药燃烧事故的发生。1月11日,经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宋伟春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宋伟春现年43岁,2008年任汝城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教导员,2010年2月任矿管大队大队长。其在矿管大队主持工作和任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汝城县曙光煤矿老板罗某等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9万元。
收受贿赂后,宋伟春对罗某等行贿老板所在的涉爆企业给予照顾。在多次收受了曙光煤矿的6.7万元贿赂后,宋伟春向该矿供应火供产品,导致该矿去年5月29日发生一起死亡17人,直接经济损失达951.96万元的重大火药燃烧事故。通讯员犁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