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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公布11指导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9:48  云南网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2010年度11个指导案例,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姚磊说,这些案例将对昆明市两级法院审理案件中起到指导作用。

  姚磊说,11个指导案例是从97个参评案例中评选出来的,它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新类型案件较多,有的案例属首案,适用法律难度较大,指导性较强,在法学理论上有所突破;如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企业强制清算案、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案等案件。二是大案要案较为典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在案件所属领域有积极影响;如云南绿色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刘跃单位行贿案,廖康、陆卫平贪污案。三是案例指导性较强,在办案指导思想、审判思路、责任认定、法律适用、两个效果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11个指导案例有以下亮点:一是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公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法律适用上敢于大胆创新和突破,对相关立法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较为到位,不少案件体现出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创造性司法的能力;三是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争议焦点归纳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说理透彻充分,裁判公正;四是案件审理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积极影响。

  据悉,昆明中院已连续8年评选指导案例,先后共评选出了121个指导案例。

  案例选登

  别人犯的错 要引以为戒

  在昨日公布的11个指导案例中,本报选取3个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案例,期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并引以为戒。

  案例一

  送钱送房 公司法人被判单位行贿罪

  刘跃在担任云南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地产”)股东、云南绿色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绿色公司”)法人期间,为了取得云铜鸿泰资金上的支持,2004年底至2007年,刘跃先后送给云铜鸿泰董事长余卫平现金300万元。为了延缓向云铜鸿泰支付本金、违约金及罚息,刘跃卖给该公司副总经理汪建伟山庄别墅一套(成交价与市场价差价为166.24万元)、送给汪建伟现金15000元。

  2005年8月,在云铜集团董事长邹韶禄协调下,云铜集团下设的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锌业”)未经评估,购买了刘跃、马海穆任股东的云南迪庆山川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川铅锌公司”)51%的股权。2007年9月,刘跃送给邹韶禄现金200万元。2007年12月,因余卫平被调查,邹韶禄将200万元退还给刘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色公司、被告人刘跃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刘跃的行为还构成行贿罪。刘跃辩称,其低价出售房产给汪建伟和给予邹韶禄200万元均系对方主动索贿,自己并没有想通过他们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其个人行贿邹韶禄20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昆明中院一审认为:云南绿色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足以证明刘跃在担任云南绿色公司法人期间,先后向云铜鸿泰董事长余卫平行贿300万元,以低于市场价166.24万元的价格卖给副总经理汪建伟别墅一套,送现金15000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云南绿色公司、刘跃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据此,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云南绿色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刘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审理亮点

  合议庭基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通过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刘跃行贿邹韶禄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识,找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不同点,最终对刘跃以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

  案例二

  内外勾结 公司老总被判贪污罪

  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间,廖康、陆卫平与时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明晨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的余卫平(另案处理)共谋后,决定合伙利用廖康经营的合丰公司从越南进口铜精矿并销售给云铜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明晨公司,并达成分配所得利润的口头协议。

  此后,余卫平故意违反云铜集团价格管理规定,恶意提高合丰公司销售给明晨公司的收购价格,廖康、陆卫平在明知余卫平故意提高收购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按照合谋约定,分工配合,完成非法买卖铜矿的交易,与余卫平共同骗取并占有了云铜集团多付给合丰公司的货款4100万元。廖康、陆卫平根据余卫平的安排,于2007年春节、中秋节,先后送给明晨公司经理施伟宁6万元、副经理李淼6万元、明晨公司财务经理曹德昀6万元、业务员黄鑫2.5万元,共计20.5万元。案发后,陆卫平协助检察机关销售了合丰公司剩余铜精矿,追回款项6200万元。

  昆明中院一审认为:廖康、陆卫平与国家工作人员余卫平内外勾结,骗取公共财物4100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余卫平是主犯;廖康、陆卫平是从犯。廖康、陆卫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廖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陆卫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宣判后,廖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改判廖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审理亮点

  合议庭通过运用共同犯罪刑法原理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事前无通谋、事中无联络“内外勾结”贪污犯罪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详尽的法理分析和探索,对共犯和牵连犯、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作出准确认定,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法律精神把握较好,体现了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三

  乱倒磷渣 两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2007年2月24日,嵩待高速公路视线良好,杨福云驾驶的客车由昆明驶往会泽方向,上午8点40分,突遇货车司机吴著华在高速路边倾倒磷渣煤灰,致使路面被灰尘覆盖笼罩,使路面的能见度低于50米,造成几车追尾,1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吴著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由吴著华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现已赔付。

  死者家属认为,负责运输磷渣煤灰的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和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对这起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责任,两公司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嵩待高速公路边设置倾倒工业废渣灰尘的渣场,长期在此倾倒磷渣煤灰等污染物,严重危害机动车的行车安全以及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于是,死者家属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42万元。

  寻甸县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属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在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系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与间接原因,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费用的35%。据此,寻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费用30多万元的35%,即10多万元。

  审理亮点

  这是一起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对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较大意义。合议庭准确把握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两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客观分析评判了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的作用,对共同致害的连带责任与本案分案处理的责任承担作出判定,正确认定污染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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